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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刑事犯罪科_分节阅读_120 (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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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回(中)

    所谓‘不可能犯罪’,通常就是指那些从一般常人表象和逻辑意义上不可能发生的特殊犯罪行为。

    这个论述观点最早由京城的一位文人在世宗年时所著一书中提出。

    据《明清凶案十略》中所记载。

    自唐宋时,刑名立案之事开始专设官府管理之时,所谓‘不可能犯罪’便由官差们通常定义为大致由世俗案件中的五种形式。

    一,时间地点上的不可能发生,如虚幻的半空中,过于狭小的密室。

    二,足迹消失,造成不可能有人作案的假象。

    三,嫌疑人不可能作案,多是有其他旁证证明这一点,四,完美的不在场证明。

    五,作案人不可能就此消失。

    这五点,是多数本朝刑名探案事件中常见的一点。

    许多一开始有其他旁证遮盖罪行的凶杀案中多有此类情形出现,但大多最后都是有其精准漏洞会被发现的。

    但在这次处州府发生的的红睡鞋女尸案上,这所谓‘不可能犯罪’在这个凶手身上却是完美地做到了。

    “凶手在处州连杀四人,难倒杀人时周围从来没有一点明显的关于此人身份的犯罪痕迹留下吗?”

    听到这儿,段鸮便也主动问起了马自修。

    “没有,根本一点就都找不到痕迹,我们在那四具女子的尸体身上,还有案发现场多找了很久,却发现这个凶手从不留下脚印,手印,或者是关于自己的私人物品,事后总将所有相关证据销毁的一干二净。”

    “那死者和凶手之间的详细关系可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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