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锦鲤就会死_第117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第117节 (第1/3页)

    王五小姐知道不对劲,可是却根本捂不住自己的嘴:“你不是说是姜若跟这个男人在一起吗,现在怎么变成你跟他在一起了,而且还让我带着人过来看?”

    这话一说众人的目光变得更加微妙。

    姜香香的脸也刷的白了,她支支吾吾地想要辩解,然而褚离在看到姜若弹出那道符咒的时候,也不动声色地弹出了一道白色的真言符,姜香香脸色煞白不受控制地脱口而出:“我们本来在屋里埋伏姜若,谁知道被她躲了过去,药粉洒在我的脸上,就变成现在这个样子,都是姜若害我的,是她害我!”

    原来所谓的姜若害她竟然是这个意思,现在事情已经很明显了,是姜家这个抱错的养女有心陷害真千金,结果却把自己搭进去了。

    原本还因为姜家晦涩的家事有几分同情的人,顿时鄙夷地看着姜香香,这个女人真的太歹毒了。

    还有王五小姐……

    也不知道她一个好端端的王家小姐掺和进这样的丑事里干什么。

    甚至有几个人开始掂量起了之前和姜有道谈成的合作。

    亲女儿和假女儿抱错了二十多年,一直养在身边的假女儿被教育成了这个样子,可想而知姜家的家风家教。

    而养在外人身边的亲女儿就算再出色,估计也跟姜家的教养没关系,更不知道这亲女儿跟姜家还有几分亲了。

    “报警吧。”

    一直沉默的褚离突然出声,说出了所有人都意想不到的话。

    谁知道褚离只是冷着脸道:“在褚家的宴会上害人,谁知道她还能做出什么过分的事情,还好姜若机警,要不然今天就有人受害了,报警让警察解决这种罪犯。”

    姜香香脸色瞬间变了:“不,不要报警,我不要坐牢!”

    然而根本没人搭理她,褚离在褚家地位超然,就连他父亲都不会明面上驳了他的命令,这会儿褚离发了话,很快就有人去办了,没过多久警车鸣声就来了。

    姜有道很显然不想让姜家的事情再丢人下去,他仗着是姜若的亲生父亲,腆着脸看向褚离,赔笑道:“那个褚先生,香香很明显知道错了,弄到报警进局子是不是有些不太好啊。”

    “姜先生,事到如今,你还要护着姜香香吗?”站在一边的姜若凉凉地来了一句。

    姜有道也不知道想到了什么,见姜若这么说了,他竟然憋了一会儿把剩下的话憋回去了。

    没过一会儿,警察进来,姜有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姜香香和刘理还有王五小姐被警察带去问话了。

    第112章

    褚家的宴会上,当着港城上流圈子的面闹出的这种事情,姜有道也没有心情继续留下去了。

    他面色难看地同褚离的父亲道了别,就掩面急匆匆地离开了。

    姜有道走了之后,大家也议论纷纷地散开了,好好的宴会开到一半就这么散了。

    临走前褚离的父亲客气地邀请姜若留下玩耍,不过被姜若拒绝了,临走之前褚离把姜若送到了大门口,吩咐司机开车把姜若送回姜家。

    犹豫了一下,褚离道:“我父亲跟我的关系并不近,实际上我也并不在褚家常住,褚家的事情我不参与。”

    姜若诧异地看了褚离一眼,不知道褚离说这些话是什么意思。

    不过褚离说完之后就同姜若道别,姜若也只当褚离是突然有兴致跟她聊几句家常。

    *

    姜香香的事情发生之后,姜家的气氛就陷入了史无前例的古怪之中,虽然姜有道依旧不许姜家的众人多说什么,但是王淑云和姜澄显然对姜若意见很深。

    不过姜若也不靠姜家人的态度活着,所以这两人不管什么样的脸色她都视若无睹。

    但没想到敲响她门的不是王淑云也不是姜澄,而是姜有道。

    姜有道脸上带着慈爱的笑站在姜若卧室门口,看他这幅满怀愧疚的老父亲神色,简直像是根本没有发生过姜香香那件事。

    虽然姜有道摆出这幅慈父面孔,但是姜若依旧没有兴致同对方说话,只是静静地看着对方,一副无声驱逐的姿态。

    但姜有道却一副厚着脸皮没看见的样子,面带笑容地走进了屋里:“那个小若啊,我有件事情想跟你谈谈。”

    既然姜有道说有事情要谈,姜若也没有再说什么,而是让姜有道进了屋里:“姜先生有什么事?”

    “小若,别这么生分嘛。”姜有道搓了搓手,坐在了姜若卧室的会客沙发上。

    这房间以前是姜香香的,房间的布置特别梦幻,姜有道坐着的沙发都是粉红色的公主沙发。

    姜若本来就是个过客,没心思整理姜香香的房间,也就任由屋子保留原来的风格。

    但很显然不管是姜有道还是王淑云都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或者说就算是注意到了,也只当小女孩的共性都喜欢公主风房间罢了。

    “之前我看你在宴会上跟那位四爷很熟的样子,而且对方之前似乎一直住在你租的那栋别墅?”

    “并不是很熟,你问褚离做什么?”

    姜有道被姜若不客气的一句噎了一下,随即尬笑道:“怎么可能不熟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