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不够呀_第113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第113节 (第3/3页)

接递到她嘴里。

    徐扣弦深深的吸了口,薄荷爆珠,清冽的气息弥散在四肢百骸,混沌的脑子清醒了些。

    徐扣弦左手取下了烟,吐着白雾同邵恩缓缓道,“你不言语,是因为知道我会胜诉,但不会赢到委托人希望的那种程度对吧。”

    邵恩点头,也给自己点了根。

    认识徐扣弦之前他抽的多,同居之后就基本上戒了,两个人一起抽烟的次数屈指可数,都是烦躁时候的无声消遣。

    勉强称得上是减压方式了。

    所有情绪都在肺腑里翻腾汹涌,随吐出的烟雾渐渐消散。

    徐扣弦接的法律援助案是桩“自杀案”,但当事人自杀的原因是因为传销被骗,在逃离非法拘禁时候自行跳入河中,溺水身亡。

    受害者的父亲以一己之力加入传销组织,协助警方捣破了整个窝点,才知道了女儿莫名其妙失踪多时,却被发现溺水自杀的真相。

    赵某、张某等人为了逼迫被害人武某成为传销成员,将武某非法拘禁于临河的平房内,限制了武某的人身自由根通讯自由,长期向武某灌输大量传销思想为她洗脑。武某趁其不备,跳窗逃离平房,跃入河中,结果被河水中水藻缠住溺水身亡,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争议点在,该案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徐扣弦为这个案子准备了很久,同邵恩跟自己父母都讨论过许多次。

    得出的结论都是,被害人武某跳窗的目的是为了脱离非法拘禁,而溺水身亡是逃脱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被害人武某的的死亡同被告人赵某、张某的非法拘禁行为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非法监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认定兼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对非法拘禁罪的规定有两条特殊情况:“即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委托人是武某的父亲,按委托人的意愿是打故意杀人罪,徐扣弦亦然。

    这是徐扣弦的第一个案子,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说不紧张是假的,更何况对方的辩护律师是业内有名的诉棍——周越。

    徐扣弦前几年多在美国,对国内的法律圈的事情关心甚少,但听过邵恩的名字很多次,跟邵恩名字被提到次数差不多的就是周越了。

    这人无所不用其极,手段跟伎俩都脏的为业界唾弃不齿。

    一个人混的不好,被别人瞧不起是常事,毕竟不是人民币。

    但混的人摸狗样,被所有人都瞧不起,可就是个趣事了,不巧的是,周越就是这种人。

    徐扣弦长长的叹了口气,走到邵恩办公桌前,把烟头扔进烟灰缸里,又往烟灰缸里倒了点水,彻底灭掉。

    回身把邵恩指尖的烟一起抽走灭了,自己垫脚凑上去,双手环绕在邵恩精瘦的腰间,脸颊蹭邵恩的下颌,去吻他的薄唇。

    两人都刚刚抽完烟,同一口烟草气,互相渡着,眸里都是对方的影子。

    还是同步笑了出来,邵恩弯着指骨去挂了下徐扣弦小巧的鼻子,“管他呢,尽力而为。”

    徐扣弦伏在他肩头,轻轻的点头,答,“好。”

    尽吾志也而不能至者,可以无悔矣。

    没粘腻到三分钟,徐扣弦就先松了手,坐回去继续检查庭辩词了。

    邵恩偶尔会过来叨扰一下她,也算不上,都是把咖啡或者是小点心放在她左侧,站在她身后看一会儿就离开,不会发声言语或是纠正,只在徐扣弦喊他的时候才过来。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