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5节 (第3/5页)
而过程被完整地记录下来,作为呈递法庭的证据。 7.绝望审判 时间:2008年9月30日 地点:楚原市和平区法院 这是许晓旭被杀案公开审理的日子。 沈恕和我都以证人的身份出庭。 作为检方证人,沈恕当庭播放了贾涛在被催眠中全盘供述犯罪过程的录像。观众席上一片哗然。 贾涛的辩护律师张大为提出抗议说:“这种审理案件的方法近乎诱供,取得的证词无效。中国的现行法律并不接受催眠状态下获得的证词,所以警方提供的证据不应被法庭接受。” 沈恕站在证人席上,说:“这是一起扑朔迷离的案件,我做刑警十余年,第一次遇到以催眠作为犯罪手段的案件,取证时确实采用了非常规手段。必须承认,贾涛是一个研究催眠术的天才,作为一所名不见经传的医学院的毕业生,他竟然无师自通了催眠疗法,并且有所成就,很了不起。但是,贾涛把催眠术用上了邪路,必然反为其害,我向法庭恳请检方的证人淑心出庭作证。” 经法庭允许后,我站到证人席上,说:“警方在这起案件中取证的手段,是经过一位催眠学界权威人士的指导,催眠学界有句名言叫做‘所有的催眠都是自我催眠’,贾涛在试图对我进行催眠的时候,他自己也进入一种专注状态,我按照那位权威人士授予的方法在这种时候对他进行反催眠,贾涛果然在无预防的状态下迅速进入催眠状态。” 我向法庭出具了欧阳涤非的书面证词,以及他的背景介绍,以证实他对催眠学理论的权威论证,说明我通过反催眠手段而获得的证词真实有效。 检方律师王文清列举相关法律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以催眠所获口供是否有证据能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法定程序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其口供作为证据往往也具有证据能力。” 辩方律师张大为说:“既然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检方已经从我的当事人那里获得了什么样的口供,尚需进一步查证,并提交有力的相关证据,否则这份在我的当事人神智不清醒的情形下获取的口供,一文不值,我的当事人并保留起诉警方诱供和作伪证的权利。” 沈恕说:“既然你强词夺理,那再看看这份证据是不是能让你信服?”说着向法庭提出一份dna分析报告:“贾涛在给梁思齐做心理治疗的过程中,多次对她实施强奸,导致她被捕时已经有两个月的身孕。在梁思齐的要求下,我们为她做了流产手术,而对胚胎的dna检验结果,与贾涛的dna完全吻合。此外,贾涛的邻居也证实,曾多次目睹梁思齐在他家中出入。” 张大为不屑地说:“这又能证明什么?最多证明我的当事人和梁思齐发生过性关系,他们一个孤男,一个寡女,正常恋爱,男欢女悦。这份检测报告连强奸都不能证明,又怎么能作为杀人的证据?” 观众席上对贾涛和他的辩护律师的轻薄态度报以嘘声。 主审法官说:“保持法庭肃静,破坏法庭秩序的旁听人员,不得继续留在旁听席上。”然后与两名陪审人员低语后,又转向沈恕说:“检方提供的两份证据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我国并没有以催眠获取的证词作为判决依据的先例,如果检方不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此案将退回检察院,如果检方在半个月内不能补充证据,对当事人的控罪不能成立。” 听众席上又发出骚动的声音。 沈恕与我对视一眼,我举手说:“检方证人有直接证据要补充。”经法官允许后,我取出一台笔记本电脑,将画面上的影像投放到法庭的大屏幕上,画面上是一具刚出土的骷髅。 我说:“这就是许晓旭的遗体骨骸,以贾涛这样的高智商犯罪嫌疑人,恐怕也想不到她在死后一年,还可以对你进行无声的控诉。” 张大为抗议说:“反对检方证人的假设性说法。而且许晓旭是被人掐死的,没有可能在骨头上留下伤痕,检方的证据不具有说服力。” 我说:“骨头会说话也不稀奇,否则不知有多少杀人犯要逍遥法外。”说完,我把鼠标在屏幕上点一下,局部放大,尸骨的指甲明显地呈现出来。 我用鼠标指着尸骨的指甲说:“临床上有一种甲病患者,其甲板平面分裂为大小不等的多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