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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节 (第4/4页)
发过来,没多久,视频传回,用笔记本电脑打开,看到黄静风和段石碑出现的时候,房东指着段石碑肯定地说:“就是他租的房子,这脸型这胡子,一模一样。” 然而,那图像只是一掠而过,异常模糊,段石碑留着络腮胡子,竖起的风衣领子将脸遮了大半,还戴着墨镜,所以根本不能辨别这人是不是张文质。唯一肯定的就是这一居室是段石碑租下,然后让黄静风住的…… 一个小时左右,对犯罪现场的勘查结束,刘思缈走出了房间,将一张已经填写完毕的犯罪现场初步勘查表递给蕾蓉说:“你看看吧。” 蕾蓉接过来,呼延云也凑到她身边,两个人一起看着: 表4*犯罪现场初步勘查表(内容有省略) 案件编码:bj201x031xxs0042 死者概况:(姓名:黄静风;性别:男;年龄:26岁;职业:市第一医院殡仪工); 死亡原因:绳索类物勒压颈部而导致的窒息性死亡;死亡性质:他杀; 勘查地点:xx区xx街道xx小区7号楼601房间;勘查方式:区域搜索法; 区域一:死者周边区域,即死者陈尸周围5平方米内空间; 整体描述:死者被伪造自杀,用尼龙绳勒颈悬挂于暖气管上,“踢倒”的木凳凳面有较完整鞋印,暖气管上无指掌纹,墙面有不完整指掌纹,地面有不完整鞋印和杂乱的足迹证据,其他有价值证据较少。 血液证据:无;精液证据:无;汗液证据:无;唾液证据:死者垂直地面有口中垂落唾液; 尿液证据:无;其他体液证据:无;指纹证据:墙面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指纹,a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初步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b组含右手五指指纹,遗留者不详。 掌纹证据:墙面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掌纹,a组含左右手掌纹,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b组含右手掌纹,遗留者不详,但掌纹形态与b组指纹构成一体,系一人所留。 鞋印证据:a组鞋印系42号球鞋鞋印,左脚前尖外侧有一边沿条裂缝特征,长2.2厘米,与死者脚上所穿鞋鞋底特征吻合。b组鞋印系43号皮鞋鞋印,右脚脚弓处有一缺损小圆圈特征,经查,死者遗留的鞋只均为42号,且均无此鞋底特征,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 足迹证据:因须对连续足迹做综合分析,此处略。 毛发证据:无,纤维证据:无,武器证据:尼龙绳一根,与索沟内花纹印痕相符。 区域二:生前主要活动区域,包括卧室床铺周边、洗手间,以及常用通路。 整体描述:死者床铺凌乱,被害前疑似面窗背门而坐,床铺周边堆放编织袋四只,装有换洗衣物、日用品、书籍等,垃圾筐内无有价值证物,洗手间无最近使用迹象。 血液证据:墙面血迹多为陈旧蚊虫血迹;精液证据:被褥有陈旧精液;其他体液证据:无; 汗液证据:被褥有陈旧汗液;唾液证据:枕巾有陈旧唾液;尿液证据:便池有陈旧尿液; 指纹证据:多处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指纹,a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初步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b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遗留者不详。 掌纹证据:个别处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掌纹,a组含左右手掌纹,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b组含左右手掌纹,遗留者不详,掌纹形态与b组指纹构成一体,系一人所留。 鞋印证据:有多处42号鞋鞋印,与死者遗留鞋只可配伍,有少量43号鞋印,均为前述右脚脚弓处有一缺损小圆圈特征皮鞋印,疑似犯罪嫌疑人遗留。 足迹证据:提取两组足迹:a组足迹多见,双足外踏,内蹬,大外展步,步短而宽,步行姿态应为运足迈步缓慢,躯干后仰,左右摆动明显;b组足迹少见,双足正踏,正蹬,直行步,步长而窄,步行姿态应为运足迈步较敏捷,躯干前倾,摇摆幅度小,微低头。经鞋印比对,a组足迹为死者所留,b组足迹系43号鞋印遗留,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 毛发证据:床铺无毛发,地面有较多脱落毛发。纤维证据:地面发现少量长短不一黑色化纤丝; 区域三:生前较少活动区域,包括厨房、卧室的书架、桌子、大衣柜以及房屋边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