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谷子的局(出书版)_第110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第110节 (第1/3页)

    “今日看来,此人还不只是能言善辩,而是一个大才哟!”

    “什么大才?”樗里疾扑哧笑道,“他的《观物十事》,微臣也听说了,净是胡扯。这是一个怪人,魏王用他治国,只怕越治越乱了。”

    惠文公眉头微皱,白他一眼,缓缓说道:“看事不能只看表面。惠施为相,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迁都,此举大不寻常!”

    樗里疾辩道:“魏王迁都,分明是害怕我们打过河去。”

    惠文公走到地图前,指着图道:“你们看,魏国国土分为两块,一块在中原,以大梁为核心,另一块在河东,以安邑为核心,中间被韩国拦腰切断。中原千里沃野,人口密布,农商发达,而河东多为山地,并无回旋余地。魏都东迁,一可壮大国力,二可避我锋芒,三可与山东列国角逐中原。古人有言,得中原者得天下,魏避实就虚,中原逐鹿,从长远来看,不失为一步好棋。”

    公孙衍不无叹服道:“君上看得深远,微臣拜服。”

    “不过,”惠文公话锋一转,“魏都如果东移,河东这边自是鞭长莫及,在寡人则是机会。两位爱卿,你们说说,寡人又当如何把握这一机遇?”

    樗里疾接道:“微臣认为,我可趁机收复阴晋。”

    “收复阴晋?”惠文公点点头,“嗯,阴晋是要收回,只是——怎么收回,你们二位可有高见?”

    “微臣认为,”公孙衍应道,“阴晋并不紧要,紧要的是东出之路。”手指地图,“君上请看,秦偏居关中,东出之路只有两条,一是出临晋关,二是出函谷关。出临晋关要强渡河水,虽可在此架桥,桥梁却是易毁之物。再说,大军渡大河,历来为兵家所忌,一则容易半渡受击,二则是过河之后,不得不背水而战。函谷之路却无需渡河,我若直接控制函谷关、崤关,就可直达洛阳,制约周室,同时卡断韩国的武遂之道,进可直逼中原,退可保卫关中。”

    “不瞒爱卿,”惠文公接道,“寡人所思也是函谷。若得函谷,南有武关,东有函谷关和河水两道天险,秦即成为四塞之国,寡人可以高枕无忧矣。只是——”略顿一下,“函谷关、阴晋均由魏将张猛镇守。从河西之战看出,此人是个将才,不好对付。阴晋、函谷均是险地,易守难攻不说,又能互相策应,若要取之,的确棘手。公孙爱卿可有良策?”

    “微臣有一计,函谷、阴晋唾手可得。”

    “爱卿请讲。”

    公孙衍侃侃说道:“继续利用魏侯称王之事。魏侯称王,最不舒服的是韩、赵两国。两国原来害怕魏国,但河西一战,大魏武卒威风不再,名分之争渐次显示。微臣以为,君上可派使臣晓谕周天子,以周天子名义诏令魏王放弃王号。魏王必定不肯,此时,君上就以讨逆为名,结约赵、韩两国,征伐魏国。若是三国同时起兵,魏王必是应接不暇,无力照顾函谷。至于这个张猛,微臣自有办法应对。”

    惠文公点头道:“爱卿所言甚是。”思忖有顷,“不过,赵、韩两国也不单是名分之争。这件事儿可以定下,由公孙爱卿筹划方案,樗里爱卿安排朝见周室,出使赵、韩等一应事宜,共约伐魏。可对韩、赵承诺,伐魏之时,韩人所占土地,归韩,赵人所占土地,归赵!”

    第二日,惠文公连颁数诏,一是奖励流民赴秦垦荒,二是安抚河西的原有贵族,归还其原家产的一半。公孙衍特别捎书给吴青,向他指明出路。吴青看到活路,也就放下武器,接受招抚。为示诚意,吴青使属下将自己绑了,亲至咸阳向惠文公请罪。

    惠文公闻讯大喜,迎出殿外,亲手为他解下绳索,携其手上殿,当殿赦免他无罪,诏令将其部众选出精干的改编为秦卒,晋封他为官大夫兼千夫长,摄少梁守尉。

    与此同时,三路使臣浩浩荡荡,分别奔向洛阳、邯郸和新郑。

    就在秦国万象更新,紧锣密鼓地准备伐魏,谋取函谷关、阴晋之时,魏惠王却在为一件大事发愁。

    这件大事就是钱。近年来,魏国大事连连,先是孟津之会,后是大兴土木扩建王宫,再后是伐卫,再后就是河西之战,既动干戈,又兴土木,哪一样都要花钱。尤其是河西大战,不仅使老相白圭捐助的七千金打了水漂,更将魏惠王积蓄多年的家底耗了个八九成。这一次举国迁都,魏惠王明显感到了捉襟见肘。

    魏惠王本来将建造新王宫的任务交给了司徒朱威。朱威既管刑狱,也管钱粮,因而知道还有多少家底。大梁原来就是魏侯的别宫,已建有宫室、宗庙等,只是规格较小而已。经过权衡,朱威提出一个方案,就是将原来的别宫稍加修缮和扩建,改造成王宫。

    然而,当朱威将方案呈交上去时,惠王却大发雷霆,拍着几案将他责备一通:“你这宫城连卫公的都不如,哪里能叫王宫?你叫列国公侯如何看待寡人?你你你——你朱威安的什么心?存心要寡人难堪吗?”

    朱威却是不卑不亢地叩在地上,听他责完了,方才说道:“陛下,不是微臣不往好处建,而是库中没有多少钱了。”

    惠王眉头微微一皱:“没有多少钱?没有多少是多少?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