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与法的较量_第74章 驱不开的影子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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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4章 驱不开的影子 (第4/4页)

体工作由吴xx女士办理。

    (三)开发新产品的盈利,陈娜女士与吴xx女士各得百分之五十,吴xx女士保证按陈娜女士的意图将陈应得的利润及时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四)陈娜女士投入开发新产品的贰拾万元,由吴xx女士以本人的全部财产做为保证,陈娜女士拥有对工厂经营管理的查核权。

    (五)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投资款在十周年时全部收回,但如果企业出现亏损时,甲、乙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投资款收回后,乙方不再过问企业的事情和不再参与分红。

    (六)本协议签字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障,签字双方都必须全部遵守。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对方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七)本协议打印6份,甲乙方各保存1份,报送市计委、市经委、市工商银行各1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吴xx 陈娜

    公元1992年6月14日签订

    如果陈娜玛丽是真正的湘江金利来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义达先生的女儿,真正照此协议投资,并履行其各项条款,那李主任在私人未付出一分一文的前提下,所得到的收获该是多么巨大。他将成为中原、甚至整个中南地区数一数二的富翁。

    好个别有心计,高瞻远瞩的李主任。

    能与李主任媲美的,也还大有人在。

    古人云:唯楚有材。

    时至今日,此话并未过时。

    某开发公司,是个人才济济的地方。副总经理说的一点不假,陈娜玛丽的言行,的确引起了他们的怀疑,并提高了警惕,暗暗做了一些特殊工作。

    他们通过有关部门打听到了湘江金利来有限公司的所在地,给董事长发电致函,查询该公司是否委派陈娜玛丽来内地投资兴办事业一事。很快收到了该公司董事局主席曾宪梓先生亲笔签发的回电:

    八月六日来函阅悉。本人十分感谢阁下公司关心金利来事业。关于信中提及陈义达先生之女陈娜玛丽小姐之事,在此,本人郑重声明:本公司无陈义达此人,亦无委托陈娜玛丽代理本公司任何商务工作,此人所为均是骗局。陈娜玛丽冒充金利来代理,到处招摇撞骗,既损害了本人及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的声誉,又骗取内地有关单位钱财,这是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绝不能姑息容忍,为避免其他公司经济受损失,本人恳切希望贵公司将陈娜玛丽骗子逮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惩办,追究其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制裁,并请拍下陈娜玛丽骗子的照片备查。

    阁下公司这种高度警觉和稳妥处事,本人深表钦佩。对此,本人再次致谢。

    此致

    敬礼

    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曾宪梓

    1992年8月10日

    某开发公司与陈娜玛丽在中南宾馆正式举行签字仪式的时间是1992年7月23日7时34分,离曾宪梓先生的回电时间已经远去了半个月,虽然该公司上当受骗已成历史,但他们如果照曾宪梓先生在回电中一再要求的去做,既可以挽回本公司的部分损失,更重要的是可及时切除一个毒瘤,以免在社会上继续蔓延,为国家为人民减轻损失,为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增光添彩。

    可不知为什么,该公司收到这份电文,既没有照曾宪梓先生要求的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让法律之剑及时惩办陈娜玛丽这个跨越内地、湘江两地行骗的违法犯罪分子,也没有向党委、政府及时汇报,将此情况通报各地,以免其他兄弟单位受骗上当,遭受损失。

    更不可理解的是,当金阳市西区政府打电话给该公司询问真情时,接电话的人还按照个别领导人下达的“湘江回电之事不可泄露,电文不许外传”的命令,严守秘密,不吐真情,致使邵阳市西区政府对陈娜玛丽究竟是否骗子一时难下决断,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更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其实,这也如李主任一样,手段千万般,心计万千条,都只是为谋取和保护个人的利益,不惜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牺牲,作抵押。要保证我国改革开放大业的顺利进行,像这样的人,尤其是像这样的领导人,必须少一些,再少一些,直至没有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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