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纵横:鬼谷子的局(1-14册)_第004章| 庞缝人被逼缝衣 魏惠侯凤鸣龙吟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004章| 庞缝人被逼缝衣 魏惠侯凤鸣龙吟 (第3/12页)

一声尖叫,朝白公子怀中更紧地偎依过去,“白公子—”

    白公子轻拍她,对林楼主道:“林楼主,就看在本公子面上,饶他这次吧!”

    林楼主朝白公子笑笑,拱手,转对庞涓说:“你小子命好,本楼主看在白公子面上,暂且饶你这次。不过,手可免剁,坏我生意不能不罚!”转对众打手,“拉下去,重打二十大板,关他十天,让他反省反省做人的规矩!”

    众打手扭住庞涓走出赌厅。

    庞涓猛地扭转身子,目光缓缓射向丁三:“吊眼狼,你敢阴我!”

    丁三心虚,面色惶恐,背过脸去。

    庞涓目光依次扫向吴公子、梁公子,一字一顿:“两位听好,今日之事,庞涓记下了!”一个转身,随打手们大步下楼。

    正在楼下餐厅吃饭的罗文听到楼上传来一阵嘈杂声,放下碗筷,打眼望去,见是打手拥着被反绑的庞涓走到楼梯口。众食客一阵纷乱。罗文扔下筷子,急跑出去。

    众人将庞涓拥到楼下,推进一间屋子,“啪”地关上房门。有顷,里面传来打板子的声音,但没听到庞涓哼出一声。不一会儿,几人打完,走出来,在外面锁上房门。

    罗文脸色煞白,急吼吼地奔出去。

    小二飞步上来,一把扯住他:“罗爷??”

    罗文这才想起未付膳费,掏出一个布币,扔在地上,飞跑而去。

    一路小跑至上大夫府,罗文跑向关押庞衡的院子。

    另一条小路上,戚光、丁三也正脚步匆匆地走向小院。罗文瞥见,打个惊怔,身子一闪,隐在树荫里。

    戚光、丁三走到院落门口,几个壮汉迎入。

    戚光扫一眼,朗声问道:“庞师傅呢?”

    一个壮汉指着屋子:“回禀戚爷,庞师傅在屋子里坐着,不吃不喝,嚷着要回家!”

    戚光大步走进屋子,果见庞衡席坐于地,双目微闭。一碗稀饭和一盘小菜放在旁边,早已凉了。

    戚光在他对面坐下,轻轻咳嗽一声,拖长声音:“庞师傅!”

    庞衡微微睁眼,冷冷道:“说吧,姓戚的,你想把我怎样?”

    戚光阴阴一笑:“庞师傅说的是哪儿话!戚某并无他意,只是想请师傅做几套衣服,谁想师傅如此使性,竟连这点儿薄面也不肯给呀!”

    庞衡略顿一下,解释道:“姓戚的,不是庞衡不肯做,而是缝人自有缝人的规矩。对缝人来说,私做王服就是谋逆。庞衡头可断,血可流,谋逆之事,断不能为!”

    戚光微微一笑:“戚某也不是强人所难的人,买卖不成仁义在嘛!”

    庞衡看过来,似是不信:“哦?”

    “这样吧,庞师傅,这三套王服,你想做就做,若是不想做,戚某也不为难你,这就放你回去!”

    庞衡站起来,拱手道:“庞衡谢家宰成全!”拍打几下屁股上的尘土,转身走出房门,朝院门走去。

    戚光叫道:“庞师傅请留步!”

    庞衡在院中停步,扭头望回来。

    戚光缓缓起身,从屋里出来,站在院中。

    “敢问家宰还有何事?”庞衡问道。

    “并无他事。这儿有件物事,听说是你家的,你可认认。如果是,就顺带拿回去吧!”戚光朝丁三努嘴。

    丁三将一柄剑“啪”地扔到地上。

    庞衡是缝人,穿针引线,眼睛早已练得雪亮,远远一看,就知是爱子之物,心头一凛:“这是我家涓儿的剑,为何在你这里?”

    “呵呵呵,”戚光轻笑几声,“既然是你家的,你可以拿回去了!”

    庞衡拿起宝剑细察一番,冲戚光吼道:“姓戚的,你??你把我的涓儿怎样了?”

    戚光转向丁三:“丁三,回庞师傅的话!”

    庞衡的目光射向丁三。

    丁三拱手:“庞师傅,晚生与令公子以武会友,相谈甚笃,方才晚生请令公子到元亨楼吃酒,谁想令公子他??”

    “他??他怎么了?”

    “他多喝几口,仗着酒兴闯到楼上,冲撞几位官家公子不说,又大闹元亨楼,将赌台掀翻,被楼主的下人拿下,说要按江湖规矩,剁去令郎的双手双足。晚生苦苦哀求不成,到你家店里报信,又见门上落锁。晚生左右打听,听说庞师傅在上大夫府上,这才急赶过来!”

    庞衡目瞪口呆,跌坐于地。

    “呵呵呵,”戚光阴阴一笑,“庞师傅,您怎么坐下了?不想回家了吗?”

    庞衡忽地站起,死死盯住戚光,一字一顿道:“姓戚的,放了我的涓儿!”

    戚光冷冷道:“庞师傅好无道理!你儿子在元亨楼酗酒犯事,与我戚某并无半点瓜葛,为什么要我放了他?”

    庞衡眉眼一横,咬牙道:“你的三套王服,庞衡应下了!”

    “哦?”戚光打个响指,“来人!”

    门外闪进一人,哈腰站在一边。

    戚光扫他一眼:“听说庞大公子在元亨楼犯事了,你去打探一下,摸个底细!”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