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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第2/2页)
也可拿使用权说,严主任他们经营多年后,移交给村上。”双方代表就座后,冯克敏局长先讲了一下合作的原则。 “我觉得村上目前能拿出的只是地皮,至于其他方面是谈不上的。从这一点出发,我认为采用使用权的移交办法较为合适,投资主体经营几年,随后交给村上。”村主任何佳旺发言。 “拿目前的消费水平看,万隆村属于中等消费程度,人均年收入100元,如果按每人年基本生活消费500元计算,万隆村一年人的消费至少有三百多万,那么,这个数字对于一个小小超市来说,三五年就够了,就可以把使用权移交给村上。”投资方代表严皓说道。 “这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便知晓,也可能人均消费超过500元呢!现在的人嘛!吃、住、拉、撒、行、所用的东西都要买,特别是妇女,仅化妆品一年都得花些钱呢!抽烟的人,谁不抽上十条,八条的。”村支部副书记韩健说。 “真正把超市建起后,我们可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或者采用积极的促销办法,尽可能地吸引村民到超市购货来。”投资方的陈秘书说。 “买东西,一是方便,二是看货的质量,三是看价钱,只要质量好,价格合适,村民一定会去买的。”村委会委员张牢娃说。 “严主任,你看咋样?”佳旺问。 “那就这样定吧!”严主任回答。 于是,投资方的陈秘书很快拟了个协议,念给了大家听: 建超市合同 甲方:投资主体方代表严皓 乙方:万隆村村委会主任何佳旺 根据甲、乙双方的需求和需要,决定在万隆村建一超市,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所有建房及采购商品的资金,负责将超市建起。 二、乙方提供六间地皮,总面积二亩(包括院落)。 三、甲方基建期间所需的水、电、土、工,乙方保证供给,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超市建成后,甲方独资经营,盈、亏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经营五年后,使用权和营销权无偿移交给乙方。 六、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公证人签字: 006年7月8日 念完合同后,双方没有提出异议,代表人在合同的最后一页签了字,冯局长作为公证人也把自己的名字写了上去。 至此,万隆村建超市的项目就落到了实处。上午,招商局冯克敏局长宴请了他们,表示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