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玲文集_第106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106节 (第3/6页)

种无名的空虚怅惘。

    异性相吸,除了两性之间,也适用于性情相反的人互相吸引。小红大闹时,“蓬头垢面,如鬼怪一般”,莲生也并没倒胃口,后来还旧事重提,要娶她。这纯是感情,并不是暴力刺激情欲。打斗后,小红的女佣阿珠提醒他求欢赎罪,他勉力以赴,也是为了使她相信他还是爱她,要她。

    他们的事已经到了花钱买罪受的阶段。一方面他倒十分欣赏小悍妇周双玉,虽然双玉那时候还圭角未露。人生的反讽往往如此。

    刘半农为书中白描的技巧举例,引这两段,都是与王莲生有关的:莲生等撞过“乱钟”,屈指一数,恰是四下,乃去后面露台上看时,月色中天,静悄悄的,并不见有火光。回到房里,适值一个外场先跑回来报说:“在东棋盘街那儿。”

    莲生忙踹在桌子旁高椅上,开直了玻璃窗向东南望去,在墙缺里现出一条火光来。(第十一回)

    阿珠只装得两口烟,莲生便不吸了,忽然盘膝坐起,意思要吸水烟。巧囡送上水烟筒,莲生接在手中,自吸一口,无端吊下两点眼泪。(第五十四回,原第五十七回)

    第一段有旧诗的意境。第二段是沈小红的旧仆阿珠向莲生问起:“小红先生那儿这就是个娘在跟局?”又问:“那么大阿金出来了,大姐也不用?”莲生只点点头。下接吸水烟一节。

    小红为了姘戏子坏了名声,落到这地步。他对她彻底幻灭后,也还余情未了。写他这样令人不齿的懦夫,能提升到这样凄清的境界,在爱情故事上是个重大的突破。

    我十三四岁第一次看这书,看完了没得看了,才又倒过来看前面的序。看到刘半农引这两段,又再翻看原文,是好!

    此后二十年,直到出国,每隔几年再看一遍《红楼梦》《金瓶梅》,只有《海上花》就我们家从前那一部亚东本,看了《胡适文存》上的《海上花》序去买来的,别处从来没有。

    那么些年没看见。也还记得很清楚,尤其是这两段。

    刘半农大概感性强于理性,竟轻信清华书局版许堇父序与鲁迅《中国小说史略》所记传闻,以为《海上花》是借债不遂,写了骂赵朴斋的,理由是(一)此书最初分期出版时,“例言”中说:所载人名事实,均系凭空捏造,并无所指。

    刘半农认为这是小说家惯技;这样郑重声明,更欲盖弥彰,是“不打自招”;(二)赵朴斋与他母妹都不是什么坏人,在书中还算是善良的,而下场比谁都惨,分明是作者存心跟他们过不去。

    “书中人物纯系虚构”,已经成为近代许多小说例有的声明,似不能指为“不打自招”。好人没有好下场,就是作者借此报复泄愤,更是奇谈,仿佛世界上没有悲剧这样东西,永远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胡适分析许序与鲁迅的小说史,列举二人所记传闻的矛盾:许:赵朴斋尽买其书而焚之。(显然出单行本时赵尚未死。)

    鲁:赵重赂作者,出到第二十八回辍笔。赵死后乃续作全书。

    许:作者曾救济赵。

    鲁:赵常救济作者。

    许:赵妹实曾为娼。

    鲁:作者诬她为娼。

    胡适又指出韩子云一八九一年秋到北京应乡试,与畅销作家海上漱石生(孙玉声)同行南归,孙可以证明他当时不是个穷极无聊靠敲诈为生的人。《海上花》已有廿四回稿,出示孙。次年二月,头两回就出版了,到十月出版到第二十八回停版,十四个月后出单行本。

    有因得“重赂”而辍笔的时候?

    又引末尾赵二宝被史三公子遗弃,吃尽苦头,被恶客打伤了,昏睡做了个梦,梦见三公子派人来接她。她梦中向她母亲说的一句话,觉得单凭这一句,“这书也就不是一部谤书”

    :这十九个字,字字是血,是泪,真有古人说的“温柔敦厚,怨而不怒”的风格!这部《海上花列传》也就此结束了。

    ——胡适序第三节此书结得现代化,戛然而止。作者踽踽走在时代前面,不免又有点心虚胆怯起来,找补了一篇“跋”,一一交代诸人下场,假托有个访客询问。其实如果有读者感到兴趣,绝不会不问李浣芳是否嫁给陶玉甫,唯一的一个疑团。李漱芳死后,她母亲李秀姐要遵从她的遗志,把浣芳给玉甫作妾,玉甫坚拒,要认她作义女,李秀姐又不肯。陶云甫自称有办法解决,还没来得及说出来,被打断了,就此没有下文了。

    陶云甫唯一关心的是他弟弟,而且他绝没有逼着弟弟纳妾之理,不过他也觉得浣芳可爱(见第四十一回——原第四十三回),要防玉甫将来会懊悔,也许建议把浣芳交给云甫自己的太太,等她大一点再说,还是可以由玉甫遣嫁。但是玉甫会坚持名份未定,不能让她进门。僵持拖延下去,时间于李秀姐不利,因为浣芳不宜在妓院里待下去。一明白了玉甫是真不要她,也就只好让他收作义女了。

    浣芳虽然天真烂漫,对玉甫不是完全没有洛丽塔心理。纳博柯夫名著小说《洛丽塔》——拍成影片由詹姆斯梅逊主演——写一个中年男子与一个十二岁的女孩互相引诱成奸。在心理学上,小女孩会不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